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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时间:2018-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目   录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五、绩效预算信息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国有资产信息

八、名词解释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三)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四)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五)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目标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

副处级

财政拨款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区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8年预算收入806.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06.96万元,财政专户核拨资金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支出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8年支出预算806.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84.3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499.2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85.14万元;项目支出222.61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预算支出安排806.96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105.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6.05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增加59.81万元,主要为电子检务工程、房屋部分设施改造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85.14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2017年减少1万元,压减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万元),较2017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16年减少1万元,压减经费,减少接待支出。“三公”经费预算安排较2017年减少1万元。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有效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管辖的信访案件、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目标。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002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

 

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侦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办理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案件侦结率

100%

≥70%

≥65%

≥55%

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100%

≥95%

≥90%

<90%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100%

≥90%

≥80%

≥70%

检察监督

30.00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30.00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1%

≤3%

≤5%

>5%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出庭意见采纳数

100%

≥80%

≥70%

≥60%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建议采纳率

100%

≥80%

≥70%

≥60%

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100%

 

 

 

≥

90%

 

 

 

≥

85%

 

 

 

≥80%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区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附条件不起诉率

 

≥10%

 

 

 

≥5%

 

 

 

≥1%

 

 

 

<1%

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区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法警装备购置率

≥90%

 

≥70%

 

 

 

≥60%

 

 

 

<60%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100%

 

 

 

≥90%

 

 

 

≥80%

 

 

 

≥60%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区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

 

 

 

≥90%

 

 

 

<90%

检察事务管理

132.8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

12.01

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综合事务管理

120.79

开展全区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5.68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矿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45.68

45.68

45.68

 

 

 

 

矿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小计

 

 

 

 

 

 

45.68

45.68

45.68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台

10.00

0.45

4.50

4.50

4.5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台

6.00

0.43

2.58

2.58

2.58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打印设备

A02010601

台

1.00

0.60

0.60

0.60

0.6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打印设备

A02010601

台

2.00

0.20

0.40

0.40

0.4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饮水器

A02061807

台

1.00

0.70

0.70

0.70

0.7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制冷空调设备

A020523

台

2.00

0.78

1.56

1.56

1.56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家具用具

A06

个

20.00

0.03

0.60

0.60

0.6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家具用具

A06

个

2.00

0.30

0.60

0.60

0.60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家具用具

A06

个

3.00

0.08

0.24

0.24

0.24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

52.40

终端设备

A020104

台

42.00

0.45

18.90

18.90

18.90

 

 

 

 

房屋部分设施改造

15.00

修缮工程

B08

项

1.00

15.00

15.00

15.00

15.00

 

 

 

 


七、国有资产信息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00.25万元,本年度各单位(处室)拟购置固定资产68.28万元,主要为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空调、净水机、无线电话、档案升级5A项目、机要密码项目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下表。

井陉矿区区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1100.25

1、房屋(平方米)

3077.11

403.43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2661.11

348.89

2、车辆(台、辆)

6

83.23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63.75

4、其他固定资产

——

549.84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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