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严格按照保密听证程序进行,主持人首先介绍了会议的目的及流程,并请在场人员签署了保密承诺书,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人,于2020年11月在老板张某某(已起诉)安排下,参与盗窃天津某公司存放在石钢工地的钢板,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承办人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有一定的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社会调查情况,拟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阐明了理由。在听取了各方意见,经过研讨和单独评议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我很后悔,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犯罪嫌疑人保证道。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今后做好孩子的监护教育工作。
矿区检察院运用听证的方式听“民声”、纳民意,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好地诠释了司法温度、检察“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