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