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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30条】“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应知应会30条(十四)
时间:2020-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二十七)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记录表》的手续有哪些?
  (1)查阅本院院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2)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检务督察部门院领导审批;
  (3)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十八)检务督察部门如何对重大事项填报情况进行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本地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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