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对于有情况的《记录表》,由检务督察部门专人保管,落实保密管理要求,连同统计表、分析报告等材料长期留存。 对于无情况的《记录表》,由检察人员所在部门进行保管。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