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队伍建设
【应知应会30条】“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应知应会30条(十二)
时间:2020-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二十三)对于“零报告”的,如何处理?
  对于“零报告”的,检察人员在《记录表》填报人栏目处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二十四)下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如何上报重大事项记录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月3日前,汇总统计本级院及所属院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统计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将上个月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统计表》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三周年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
河北省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冀公网安备 1301070200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