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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30条】“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应知应会30条(十二)
时间:2020-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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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于“零报告”的,如何处理?
对于“零报告”的,检察人员在《记录表》填报人栏目处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二十四)下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如何上报重大事项记录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月3日前,汇总统计本级院及所属院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统计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将上个月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统计表》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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