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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30条】“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应知应会30条(十一)
时间:2020-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二十一)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十二)对于有填报事项的《记录表》,如何进行报送?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各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每月3日前将密封的《记录表》报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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